后汉书-第1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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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延光元年,中谒者亶诵亦非《四分》庚申,上言当用《命历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参议正处,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术家以算,
追而求之,取合于当时而已。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犹古术之
不能下通于今也。《元命苞》、《乾凿度》皆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十六万岁;
及《命历序》积获麟至汉,起庚午蔀之二十三岁,竟已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
岁,合为二百七十五岁。汉元年岁在乙未,上至获麟则岁在庚申。推此以上,上
极开辟,则元在庚申。谶虽无文,其数见存。而光、晃以为开辟至获麟二百七十
五万九千八百八十六岁,获麟至汉,百六十一岁,转差少一百一十四岁。云当满
足,则上违《乾凿度》、《元命苞》,中使获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
历序》获麟至汉相去四蔀年数,与奏记谱注不相应。
当今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为乙丑朔。乙丑之与癸亥,无题勒款识可与众
共别者,须以弦望晦朔、光魄亏满可得而见者,考其符验。而光、晃历以《考灵
曜》为本,二十八宿度数及冬至日所在,与今史官甘、石旧文错异,不可考校;
以今浑天图仪检天文,亦不合于《考灵曜》。光、晃诚能自依其术,更造望仪,
以追天度,远有验于图书,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夺甘、石,穷服诸术者,实宜
用之。难问光、晃,但言图谶,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书曰:“朕闻
古先圣王,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史官用太初邓平术,冬至之日,日在
斗二十一度,而历以为牵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则四分数之立春也,而以折狱断
大刑,于气已迕,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尧,以顺孔圣
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历》庚申元之诏也。深引《河》、《雒》图谶以为符
验,非史官私意独所兴构。而光、晃以为香、固意造妄说,违反经文,谬之甚者。
昔尧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舜叶时月正日,汤、武革命,治历明时,可谓正矣,
且犹遇水遭旱,戒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而光、晃以为阴阳不和,奸臣盗
贼,皆元之咎,诚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秦
所用代周之元,不知从秦来,汉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区区,信用所学,亦
妄虚无造欺语之愆。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寿王之术已课不效,亶诵之议不用,元
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训以邕议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太初历》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为元,施行五
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后闰食,术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绀上
书言:“今月十六日月当食,而历以二月。”至期如绀言。太史令巡上绀有益官
用,除待诏。甲辰,诏书以绀法署。施行五十六岁。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
历以后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历食者十六事。常山
长史刘洪上作《七曜术》。甲辰,诏属太史部郎中刘固、舍人冯恂等课效,复作
《八元术》,固等作《月食术》,并已相参。固术与《七曜术》同。月食所失,
皆以岁在己未当食四月,恂术以三月,官历以五月。太官上课,到时施行中者。
丁巳,诏书报可。
其四年,绀孙诚上书言:“受绀法术,当复改,今年十二月当食,而官历以
后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诚为舍人。丙申,诏书听行诚法。
光和二年,岁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阴,太史令修、部舍人张恂等推计行度,
以为三月近,四月远。诚以四月。奏废诚术,施用恂术。其三年,诚兄整前后上
书言:“去年三月不食,当以四月。史官废诚正术,用恂不正术。”整所上正属
太史,太史主者终不自言三月近,四月远。食当以见为正,无远近。诏书下太常:
“其详案注记,平议术之要,效验虚实。”太常就耽上选侍中韩说、博士蔡较、
穀城门候刘洪、右郎中陈调于太常府,复校注记,平议难问。恂、诚各对。恂术
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为法,而除成分,空加县法,推建武以来,俱
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错。案其官素注,天见食九十八,与两术相应,其错
辟二千一百。诚术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为法,乘除成月,从建康以上减四十
一,建康以来减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术改易旧法,诚术中复减损,论其长短,
无以相逾。各引书纬自证,文无义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术,日循黄道,月
从九道。以赤道仪,日冬至去极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
而黄道在斗十九。两仪相参,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进退。故月行井、牛,
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娄,十二度以上。皆不应率不行。以是言之,则术不差不
改,不验不用。天道精微,度数难定,术法多端,历纪非一,未验无以知其是,
未差无以知其失。失然后改之,是然后用之,此谓允执其中。今诚术未有差错之
谬,恂术未有独中之异,以无验改未失,是以检将来为是者也。诚术百三十五月
二十三食,其文在书籍,学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业,经纬日月,厚而未愆,
信于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详心善意,能揆仪度,定立术数,推前校往,
亦与见食相应。然协历正纪,钦若昊天,宜率旧章,如甲辰、丙申诏书,以见食
为比。今宜施用诚术,弃放恂术,史官课之,后有效验,乃行其法,以审术数,
以顺改易。耽以说等议奏闻,诏书可。恂、整、诚各复上书,恂言不当施诚术,
整言不当复恂术。为洪议所侵,事下永安台复实,皆不如恂、诚等言。劾奏谩欺。
诏书报,恂、诚各以二月奉赎罪。整適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诚术。
光和二年,万年公乘王汉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岁,合
百九十六食;与官历河平元年月错,以己巳为元。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汉作所
注不与见食相应者二事,以同为异者二十九事”。尚书召穀城门候刘洪。敕曰:
“前郎中冯光、司徒掾陈晃各讼历,故议郎蔡邕共补续其志。今洪其诣修,与汉
相参,推元课分,考校月食。审己巳元密近,有师法,洪便从汉受;不能,对。”
洪上言:“推汉己巳元,则《考灵曜》旃蒙之岁,乙卯元也。与光、晃甲寅元相
经纬。于以追天作历,校三光之步,今为疏阔。孔子纬一事见二端者,明历兴废,
随天为节。甲寅历于孔子时效;己巳《颛顼》,秦所施用,汉兴草创,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阔不审,更用《太初》,应期三百改宪之节。甲寅、己巳谶虽有文,
略其年数,是以学人各传所闻,至于课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
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庙五
度。课两元端,闰余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节之余二十九。以效信难
聚,汉不解说,但言先人有书而已。以汉成注参官施行,术不同二十九事,不中
见食二事。案汉习书,见己巳元,谓朝不闻,不知圣人独有兴废之义,史官有附
天密术。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后格而不用。河平疏阔,史官已废之,而汉
以去事分争,殆非其意。虽有师法,与无同。课又不近密。其说蔀数,术家所共
知,无所采取。”遣汉归乡里。
志第三 律历下
历法
昔者圣人之作历也,观璇玑之运,三光之行,道之发敛,景之长短,斗纲所
建,青龙所躔,参伍以变,错综其数,而制术焉。
天之动也,一昼一夜而运过周,星从天而西,日违天而东。日之所行与运周,
在天成度,在历成日。居以列宿,终于四七,受以甲乙,终于六旬。日月相推,
日舒月速,当其同所,谓之合朔。舒先速后,近一远三,谓之弦。相与为衡,分
天之中,谓之望。以速及舒,光尽体伏,谓之晦。晦朔合离,斗建移辰,谓之月。
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冬夏之间,则有春有秋。是故日行北陆谓之冬,西陆谓
之春,南陆谓之夏,东陆谓之秋。日道发南,去极弥远,其景弥长,远长乃极,
冬乃至焉。日道敛北,去极弥近,其景弥短,近短乃极,夏乃至焉。二至之中,
道齐景正,春秋分焉。
日周于天,一寒一暑,四时备成,万物毕改,摄提迁次,青龙移辰,谓之岁。
岁首至也,月首朔也。至朔同日谓之章,同在日首谓之蔀,蔀终六旬谓之纪,岁
朔又复谓之元。是故日以实之,月以闰之,时以分之,岁以周之,章以明之,蔀
以部之,纪以记之,元以原之。然后虽有变化万殊,赢朒无方,莫不结系于此
而禀正焉。
极建其中,道营于外,璇衡追日,以察发敛,光道生焉。孔壶为漏,浮箭为
刻,下漏数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日有光道,月有九行,九行出入而交生焉。
朔会望衡,邻于所交,亏薄生焉。月有晦朔,星有合见,月有弦望,星有留逆,
其归一也,步术生焉。金、水承阳,先后日下,速则先日,迟而后留,留而后逆,
逆与日违,违而后速,速与日竞,竞又先日,迟速顺逆,晨夕生焉。日、月、五
纬,各有终原,而七元生焉。见伏有日,留行有度,而率数生焉。参差齐之,多
少均之,会终生焉。引而伸之,触而长之,探赜索隐,钩深致远,无幽辟潜伏,
而不以其精者然。故阴阳有分,寒暑有节,天地贞观,日月贞明。
若夫祐术开业,淳燿天光,重黎其上也。承圣帝之命若昊天,典历象三辰,
以授民事,立闰定时,以成岁功,羲和其隆也。取象金火,革命创制,治历明时,
应天顺民,汤、武其盛也。及王德之衰也,无道之君乱之于上,顽愚之史失之于
下。夏后之时,羲和淫湎,废时乱日,胤乃征之。纣作淫虐,丧其甲子,武王诛
之。夫能贞而明之者,其兴也勃焉;回而败之者,其亡也忽焉。巍巍乎若道天地
之纲纪,帝王之壮事,是以圣人宝焉,君子勤之。
夫历有圣人之德六焉:以本气者尚其体,以综数者尚其文,以考类者尚其象,
以作事者尚其时,以占往者尚其源,以知来者尚其流。大业载之,吉凶生焉,是
以君子将有兴焉,咨焉而以从事,受命而莫之违也。若夫用天因地,揆时施教,
颁诸明堂,以为民极者,莫大乎月令。帝王之大司备矣,天下之能事毕矣。过此
而往,群忌苟禁,君子未之或知也。
斗之二十一度,去极至远也,日在焉而冬至,群物于是乎生。故律首黄钟,
历始冬至,月先建子,时平夜半。当汉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岁,阳在上章,阴在
执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闰积之数皆自此始,立元正朔,谓之
《汉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