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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政治自由主义-第24章

小说: 政治自由主义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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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个根本要素是,客观性观念必须具体规定一种由理性原则和标准所给定的理由秩序,而且,它还必须将这些理由作为各行为主体需要权衡。并在某种环境中将之视为指南的理由来交给这些行为主体,无论这些行为主体是个体性的,还是合作性的。这些行为主体将按照这些理由来行动,不管他们是否受这些理由的驱动;所以,这些被赋予的理由可能要压倒行为主体所拥有的(或是他们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认为自己拥有的)那些理由。
再者,作为一种推理,我们可以发现第四个根本要素:即客观性观念必须把客观的观点——比如说,由某些恰当界定的有理性的且合理的行为主体所给出的客观观点——与任何一个特殊行为主体(无论是个体性的,还是合作性的,抑或是任何特殊行为主体的集团)在任何特殊时间里提出的观点区别开来。我们永远不能假设我们对某种东西的思想是正义的或合乎理性的,或者假设某一集团的思想是正义的或合乎理性的,或某一集团使其思想成为正义的或合乎理性的,这是理解客观性观念的一部分。
第五个要素是:客观性观念要对有理性的行为主体之间的判断一致作出一种解释。如同在直觉主义中一样,它可以认为,有理性的行为主体具有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这些能力使他们能够了解那种独立的价值秩序,并通过讨论和反思来省察、调整和协调他们对该价值秩序的判断。或者与之相反,如同在政治建构主义中那样,它可以把有理性的个人看作是能够学会和掌握各种实践理性的概念和原则的,也是能够学会和掌握那些从建构程序中推出的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的。由于学会和掌握了这些东西,理性的个人就能正确地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而假定他们都依赖于同样(真实的)信息,那么,他们就可以达到相同的(或相似的〕结论。
总而言之:当且仅当它确立一可以回应这五个根本要素的思想、推理和判断构架时,一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才是客观的。从这种描述观念之理性秩序的方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一个行为主体(个体的,或合作性的)的判断都可能出现错误,无论他看起来多么真诚,多么正确;这也使我们清楚地见出,什么是真实的,或什么是合乎理性的(这取决于我们所讨论的观点怎样)。让我们再补充一句:理性的行为主体之明确界定是,他们能认识到这些要素,而他们的这种认识又有助于确保达到判断一致所必需的背景。在下一节里,我们还将讨论第六个根本要素,该要素要求,我们能够以某种方式解释各种〔判断」分歧(第七节之二)。
3.说我们所讨论的三种观点各有其不同的客观性观念,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用同样的方式来解释客观性的这些根本要素的。让我们考察一下合理直觉主义:就第二个根本要素来说,合理直觉主义将一种正确的道德判断看作是一种忠实于某一独立道德价值秩序的判断。无论是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还是政治的建构主义,都不用这一方式把道德判断看作是客观的,因为两者都不申认某一独立的价值秩序(尽管政治建构主义并不否认这一秩序)。在第一种意义和学说的意义上,某些形式的合理直觉主义也是他律性的;这不仅使它们与康德的建构主义相区别,也使它们与公平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不同。然则,对于政治建构主义来说,这种学说意义上的他律并不是合理直觉主义本身的一个特征,而只是它如何看待或展示价值秩序之方式的某些变种理论的一个特征。
但是,合理直觉主义如何满足客观性的第四个根本要素的要求?也就是说,它如何将行为主体的观点与客观的观点区别开来?又如何解释行为主体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原因?在这里,直觉主义可能要依赖于一种对第一原理和在恰当反思层面上可接受的实践理性原则的说明(第一节之四)。这样,行为主体的观点才能与客观的观点区别开来。合理直觉主义可以与政治建构主义在下面一点上达成一致:即如果没有理性的讨论,就根本不会有具备充分根据的关于价值秩序的知识,也不会形成合乎理性的关于价值秩序的信仰,尽管直觉主义以建构主义所不采用的方式来求诸于道德知觉和道德直觉的理念。
4.从这一点也可以推出,一种合理直觉主义的变种与政治建构主义——我们暂时假设两者都在考虑政治价值——可能会对非常相同的实践理性原则和社会与个人的观念达成一致。两者也可能都会接受从产生政治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中所引出的建构主义的论证。两者各自都会运用相同的框架,来区别某一行为主体的观点和客观的观点。不同在于,合理直觉主义可能会补充下述见解:即认为,理性判断真实地反映或可能真实地反映(取决于其理性力量)一种独立的价值秩序。政治建构主义既不申认也不否认这一点。正如我们稍后将会看到的那样,就政治建构主义的目的而言,理性的观念已经足够了。
因此,合理直觉主义可能会同意这样一种看法:政治建构主义具有一种客观性,一种适合其政治目的和实践目的的客观性。它的反驳是,建构主义缺乏一种恰当的道德判断的真理观念,一种把道德原则目为真实或虚假地反映独立价值秩序的观念。但政治建构主义非但不使用这种真理理念,而且还认为,申认或否认这类学说超出了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的范围,因为政治正义观念的构造是尽可能让所有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都能接受这种观念。一个同意公平正义内容(或一种类似的建构主义观点)的人,一个认肯其理性判断与真实判断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的人,也会认为这些理性判断是真实的。两者之间不会存在任何冲突(第八节)。
对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第二节)来说,一种正确的道德判断乃是一种满足所有相关理性和合理性标准的判断,这些相关标准合并成检验格准的绝对律令程序。一种得到那些能通过此一检验标准的原则和戒律支持的判断,会被任何有充分理性和合理性的(以及明智的)个人承认是正确的。这是康德说这些判断能普遍传达时所讲的意思:作为理性的和合理性的个人,我们能认识、应用并对别人解释对他们同样有效的程序。所有客观性的根本要素都是为人们所规定的。
5.客观观点的根本要素有何作用?又能发挥什么作用?请回想一下第二讲第一节之一我所谈到的意思。我说过,理性在许多方面是公共的,而合理性却不是如此:正是通过理性,我们才进入他人的公共世界,并准备提出或接受(就像实际情形所可能的那样)那些具体规定公平合作项目的理性原则。而这些原则来自一种建构程序,该程序表达着与适当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相联系着的实践理性原则,这些原则本身则可以用来支持我们理性的判断。它们一起产生了一种用以判断基本制度、并具体规定着各种政治价值的政治正义观念,按照这些政治价值,我们才能对那些制度作出评价。如此一来,客观性的根本要素就是一种思想与判断的构架所必需具备的特征——如果该构架要成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需的一种开放的和公共的证明基础的话。当公民们共享一种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时,他们也就共享了共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各种根本问题进行公共讨论。
我们可以通过依次考察这些根本要素了解到这一点。第一个根本要素大致包括了我们刚才所讲的那些内容:它告诉我们,客观性观念必须确立一个足以使人们应用判断之概念并在相互承认的理性与证据之基础上达成结论的公共构架。第二个根本要素补充说明,在建构主义这里,判断的确定因素是,我们的目的是作出一种理性的判断,一种能够得到合适程序所给出的主要理由之支持的判断。
第三个根本要素则要求,由客观性原则所给定的理性秩序,将赋予行为主体以这样一些理由,即他们将给以恰当优先考虑、并将之与那些从他们自己观点中推出的理由区别开来的理由。如果不要求达到这一点,就会缺少一种共享的公共证明基础。最后,作为一种必然的逻辑推理,第四个根本要素通过强调客观性观点与任何特殊个人的观点之间的区别,来加强第三个根本要素的力量。总而言之,要按照客观性的观点来表达我们自己的观点,永远需要有思想和判断。再者,这对于一种共享的公共证明基础来说也是必要的。
请注意:在建构主义中,客观性的观点总是被理解为某些理性的和合理的个人恰当具体化了的观点。在康德的学说中,它却是作为一目的王国之成员的观点。由于这种共享的观点是由代表着那些隐含在这类个人之共同人类理性中的原则和标准的绝对律令所给定的,因而是可能的。与之相似,在公平正义中,该观点是得到了恰当代表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观点。因此,与内格尔所谓的“非个人性观点”相对,道德建构主义与政治建构主义都认为,客观性的观点必定总是从某处出发的。这是因为,作为对实践理性的呼吁,该观点必须表达那些恰恰有着理性和合理性之特征的个人(个体性的,或合作性的个人)的观点。不存在任何所谓自在的实践理性的观点。这与我在第四节所谈到的个人观念和社会观念的作用是相联系的。
最后一点是,我在上面说过,客观性的各种根本要素(包括第七讲第二节所讲的第六个根本要素)对于建立一共享的公共之证明基础来说是必要的。我再补充一句:它们也是充足的。由于这一点,政治自由主义对客观性的解释,对于一政治正义观念的目标来说已经足够了。诚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它无须超越其理性判断的观念之外,它可以把那种真实道德判断的概念留给各种完备性学说去研究。
第六节
独立于因果知识观之外的客观性
1.建构主义主张,实践理性的客观性独立于因果知识论之外。为了澄清这一点,我把前面的评论看作是一种反驳意见。有些著作家可能会说,前面评论的三种观念都不是客观性的观念。他们坚持认为,判断和信念的客观性取决于它们能否在一种因果性的知识观内获得一种适当的解释。他们认为,一判断(或信念)只在我们的判断内容是(或部分是)一种恰当影响我们感觉经验的因果过程的结果时才是客观的,即是说,后者是该判断的基础。
比如说,我们关于猫在垫子上的知觉判断,便是(或部分是)一种恰当的影响着我们关于猫在垫子上之知觉经验的因果过程的结果。这种观点认为,有一种人们所熟悉的常识可以解释这类知觉经验,而关于中介化的物理对象的知觉判断正是建立在这类知觉经验基础上的。结果是,认知心理学应能解释这一事件,甚至对我们较具理论性的和更高层次的信念来说也是如此。理论物理学家的信念也能以某种类似的方式得到适当解释。这些信念之所以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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