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第2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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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
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
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
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
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
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
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
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
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
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
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
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
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
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诸
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
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
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
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
炼刑狱。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
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
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
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
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
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
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
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触振
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
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
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
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
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
吏往往泄狱情为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
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
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
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
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
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
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
“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
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
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
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
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者律,特命决杖五十。
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许覆奏。御史方
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给事中白
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
得长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
“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
“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
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
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
许宽恤。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
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
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
王瓛、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
诛。”乃令禁之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
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
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
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
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
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祝》蹿荽剩露加沸茕ぜ坝φ儆谟F浜螅�
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
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
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越数年,大理
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降寺丞
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
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
部尚书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
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
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
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
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
母谕,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
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
或间从御笔所勾,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
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
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
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
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
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
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囚屡停免去。天启中,
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
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
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
城陷,坐死。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
“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
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
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
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
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
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
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
报。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
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
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
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大戴礼》及
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
帝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
命以俸赎罪。后群臣罣误,许以俸赎,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
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自此言
官有荷校者。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
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
史牟俸等,诏责给事御史李俊、王浚辈五十六人容隐,廷杖